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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作家相片陳建佑律師

【 檢查機車收300元,不合理?】


當事人間在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是怎麼產生的呢?大致有「契約」、「無因管理」、「不當得利」與「侵權行為」等類型。本文用一個實際案例來簡單說明「契約」與「無因管理」。

前陣子筆者到消基會做法律諮詢時,有民眾A說了他的案例:「A拿他的機車給機車行老闆B檢查,B拆下機車後表示修理費用含零件總共1500元,A說他有看到修理費用含零件只要1000元的,B表示A不爽的話可以去其他地方修他所謂的1000元,A就說他不修理了,於是乎B再向A表示須支付檢查費300元,A不爽的說只是拆下幾個螺絲就要300元,所以A覺得沒道理所以不支付,B就給他扣留機車。試問:A或B誰有道理?

機車「維修」服務應屬於民法的「承攬」契約,如有需要「更換零件」時,又兼具有「買賣」的契約關係。但如果只有單純的「檢查」,則僅成立「委任」契約。

本案爭議在於:只是檢查機車但未維修,可收工本費嗎?依照「台北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」109年6月15日北市機會發總字第094號公告,機車未維修診斷建議估價費,需酌收診斷估費用5%至15%的手續費;建議工資每小時新台幣400元至850元,而工資包括維修、道路救援、電腦診斷或檢查。就此,B理應事前口頭告知,或是在機車行店內的明顯處張貼此公告,以免徒生爭議。但本案例就是恰好B沒有事先告知會酌收A機車的檢查費用。

首先,「契約」這種東西,不一定要有紙本才能成立,書面包括Line、email或簡訊等紀錄都是證據,比較方便舉證當事人間有講好的契約內容存在,但其實大家口頭講好的話就是成立「契約」,只是這情況在發生爭議時舉證比較麻煩,必須有證人、錄音或其他證據,才能夠證明契約存在。此可參照民法第153條規定:「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。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,意思一致,而對於非必要之點,未經表示意思者,推定其契約為成立,關於該非必要之點,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,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。」。

本案例的B沒有事先告知會酌收A機車的檢查費用,A事前無從知悉或可得而知「檢查機車需收費」的「必要之點」,所以A、B之間針對檢查機車是否收費或收多少錢,其意思表示並沒有合致(無合意),故難謂有「委任契約」(民法第528條)成立或存在。

曾有行政院消保會的消保官表示,若業者B已耗費人力成本協助拆檢,酌收工本費並無不妥,若無違法或漫天喊價之情事,難說業者有錯,但建議業者B應主動告知收費標準,或民眾A送修時可先詢問業者B收費細目,以減少爭議。

需要補充說明的是,業者B可以請求300元檢查費的依據,以及得扣留機車的法律規定。民法第172條規定以下有所謂的「無因管理」,就是B未受委任也無義務而為A檢查機車,B這樣的管理行為是有利於A,且依A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。所以這個時候,檢查機車的債權債務關係就發生了!B協助拆檢機車所耗費的人力成本,與A應支付的工本費,二者可說有「對價關係」,故A還是得支付工本費給B,才是合理。

至於老闆B扣留A的機車,是因為A不支付檢查費,其依據是民法第928、932條的留置權規定,債權人A占有B的機車,而其債權的發生與機車有「牽連關係」,在A尚未支付機車的檢查費給B之前,B有權留置該機車。

民眾A在我分析完仍舊不願意支付300元的機車檢查費,因為他就是不想付錢、覺得沒道理,甚至質疑我或消基會是否有收人家的錢⋯我想他可能只是來取暖的,但抱歉我們就事論事!總之,我在諮詢的最後,苦口婆心地請這位機車的A趕快掏出這該付的300元去贖回自己的機車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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