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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作家相片陳建佑律師

【您的合約有名嗎?—初探民法上的無名契約】


<前言> 其實只要是契約,都應該要先加以定性,找出可以類推適用的法條依據,並就整份契約做全觀的檢視,如此一來,對彼此雙方的權利義務都多份保障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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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契約的類型,在民法上分為「#有名契約」(典型契約)與「#無名契約」(非典型契約)。

民法對日常生活上常見的契約類型,設有規定且賦予一定名稱,例如:買賣、贈與、租賃、借貸、僱傭、承攬、委任、合夥、和解、保證等契約,這些都是「有名契約」。

民法並非憑空創設「有名契約」的類型,而是就已存在的生活事實,衡平當事人的利益狀態,以給付義務為必要之點。

例如:民法第345條規定的「買賣契約」,就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,而他方支付價金。

至於當事人所約定的給付,是否符合民法「有名契約」類型所定的特徵,應探求當事人真意而為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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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者,#民法基於契約自由原則#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的範圍內#得訂定任何內容的契約,尤其是民法未特別規定且賦予一定名稱者,就是「無名契約」!

這樣才能另創出新型態的契約,以滿足當事人之間不同的需要,因應資訊經濟交易或網路社會活動的千變萬化。

雖然「無名契約」的類型在學理上分為:「#純粹無名契約」、「#契約聯立」及「#混合契約」三大類,但本文這次的說明重點在於「純粹無名契約」,即:內容不符合任何有名契約要件的契約,例如「借名登記契約」為無名契約,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,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、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,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,得類推適用民法關於「委任」之相關規定(#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41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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舉一例說明:

盛行多年的「#廣告聯播網合約」,在民法上算是什麼樣的契約呢?

媒體甲(網站主)成功經營其網站,甲的網站每日流量驚人,而網路廣告業務銷售之代理商乙招攬甲成為Google AdSense廣告聯播網成員之一,甲、乙雙方為這個網路廣告合作事宜簽下一份「廣告聯播網合約」,約定透過乙,使甲的網站刊登 #Google廣告主之AdSense廣告,甲的Google AdSense收入以一定比例與乙分潤,由Google AdSense帳戶自行計算分潤,Google AdSense將依甲的帳戶中指定方式付款;且甲的網站版面廣告編排及實行之呈現方式,亦均由乙方協助放置。

在上開案例中,甲、乙之間的「廣告聯播網合約」為無名契約,在性質上應與「#委任契約」同視,應認為其法律效力得類推適用民法關於「委任」之相關規定,蓋:乙提供勞務或處理事務,使甲可依照乙與Google約定之方式,在甲的網站刊登Google廣告主之AdSense廣告,透過乙成為Google AdSense廣告聯播網站之一。

媒體甲、Google之間的法律關係,即:雙方買賣網站流量數據資料,應亦為一「無名契約」,在性質上應與「買賣契約」同視,應認為其法律效力得類推適用民法關於「買賣」之相關規定,蓋:甲所販售者,為其網站流量及其數據資料,化為有價值之無體財產權,由甲提供並移轉該等財產權予Google及其廣告主,而由Google依其計價方式支付其價金(即按比例分配廣告營收之利潤)。至於甲與Google之間的無名契約,究竟是「契約聯立」(數個契約相互結合的關係)或「混合契約」(一個契約包含數種契約的部分內容),期待有機會再加以說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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